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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啦。Cap 151 - 8.禁止社團的運作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13號第3條) (1)如 ——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由1997年第118號第5條代替)
打官司啦。
保安局長李家超今日中午12時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相信會交代有關行動。記者今早多次聯絡保安局相關人士,暫時未有回應。
陳浩天向明報表示,近來多了被人跟蹤,昨晚有3人在其家樓下留守,直至今早9時左右警方兩人拍門交上一堆文件,要他在時限前回應。他稍後會找律師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