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v Chow Siu Shek David38(香
港醫務委員會對周兆碩)一案中,終審法院指出:“若要詮釋以確
定某一法規的真正用意,便需參考所有有關的條文,並需將整條
法規視為有關法律背景及社會形勢下的一個有其目的之整體,再
將兩者連貫起來一併考慮方可。此外,還要辨識所涉及的詮釋要
素,假如各要素互有抵觸,則需予以衡量”。終審法院的概括陳
述扼要地說明了現代通稱為“目的為本”的原則 (purposive approach)。
法院認為《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9 條是對目的為本原則的法定認可。
常任法官林文瀚率先問到,如果有人向公眾具名披露某人被廉署「刑事調查」,惟未有指出具體調查的罪行,披露者是否是否違法?黎嘉誼稱是「間接違反(indirect breach)」,因為《條例》目的並非針對披露一般罪行,而是特定的貪污罪,他指貪污難以偵測,不能預期有事主挺身而出,立法目的是保密調查。
咁完啦
上訴庭咪講左囉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大陳詞指,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對於《條例》的詮釋,是合理而唯一的解讀,即《防止賄賂條例》僅限制披露《條例》第二部所列的貪污罪行的調查。律政司一方的說法是將條例含意無限擴闊,不符立法和修例原意,不可能是正確詮釋。
咁林卓廷披露公職人員失當罪,根本冇可能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