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其中一個爭議係話東京大審判嘅法律依據係紐倫堡審判嗰陣嘅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同埋日內瓦公約,但係日本33年已經退出國聯,日內瓦公約不再適用(連同公約內嘅戰爭罪) ,而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又係戰後先整嘅,如果用憲章去起訴日本嘅戰犯係ex post facto law嘅行為,即係事後法,in general呢樣嘢喺刑法入面喺好多國家都唔合法(同埋唔合理,一個人進行一個以往合法嘅行為,竟然可以因新法律而被罰,而佢進行該行為時唔可能會知道該行為將會唔合法), Judge Pal甚至認為應該全員無罪(不過佢講埋殖民野,西方霸權之類) , 而最終審判結果僅僅係6對5咁通過。
係瑞典係庫爾德人上問題有衝突
而且火雞大地震之後都費事搞咁多嘢 養一步好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