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光復,先制憲,動機與時間點成疑,制憲後港人將失去《聯合國憲章第73條B》選擇命運既自由//
//香港既法統係沿於英國 Hong Kong Act 1985,英女王響保留《北京條約》同《南京條約》效力下,響履行《中英聯合聲明》協議既前題下,將香港主權交托比中共。《中英聯合聲明》被中共違反,呢個協議係應當被還原去1997年6月30日既狀態,亦即「歸英」光復路線。而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B》,「歸英」後既香港係有權響英國既監督下公投選擇自治或者獨立既權利,係最終走向「獨立」既其中一個選項。//
呢個講法本身國際法上面就係完全唔成立,國際條約存廢唔改變territorial regime既合法性,正因爲呢個原因,不平等條約先無立足之地。聯合國憲章第73條B講既係develop self-government,公投係聯合國大會1514號決議同1541號決議所賦予,呢個同《中英聯合聲明》無任何關係,而係直接同香港非自治領地(根據1541號決議定義)既地位有關,講到口臭。其次,自決權從來無話一次行駛就失效,唯一一個自決權可以exhaust既情況就係非自治領地成爲獨立國家,就算係free-association都可以隨時選擇獨立,所以唯一一個令香港失去自決權既情況就係香港獨立。
記者會講制憲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