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卻是,這些證據不但沒有在Trump陣營的PA州的聯邦訴訟中出現,其律師(i.e. Rudy Giuliani)在法庭聆訊內甚至直接稱「這不是舞弊案件」("This is not a fraud case")。
為什麼到處聲稱選舉舞弊、到了法院內卻說不是在起訴舞弊?
一來,自然是因為根本沒證據、或所謂的證據其實不是證據。
二者,則是因為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
根據FRCP Rule 9(b),要聲稱舞弊/詐騙(fraud),則必須要陳述舞弊的細節("state with particularity")。這項規則的存在有三個原因︰(1)提供被告足夠時間的通知去辯護、以及避免原告為求搜證而隨便起訴;(2)保護被聲稱詐騙的被告的名聲;(3) 防止原告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下單方面對法院、訴訟雙方及社會構成巨大社會及經濟成本(Kearns v Ford Motor Co., 567 F3d 1120, 1125 [9th Cir 2009])。
也就是說,一宗聲稱舞弊的聯邦官司的最低要求是要提供足夠的particularity(細節) - 例如基本的「四個W一個H」“the who, what, when, where, and how”(Vess v Ciba-Geigy Corp. USA, 317 F3d 1097, 1106 [9th Cir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