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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憲法學者 Bruce] Ackerman提醒我們,熱心公益的公民為令其理想轉化為持久的高層次法律,經年抗爭,其成果往往隱藏在憲法條款的字面背後。(p301)
在很多憲法條文的核心都是一些經典案例—— 一些特定的邪惡歷史,條文草擬者們曾經切身體會過,並恨不得摧毀它們,故此憲法條文實際上是在宣告:「勿蹈覆轍!」(p301)
細心的讀者無疑會注意到,法官並不完全是我故事中的英雄。畢竟,聯邦法官熱衷於執行臭名昭著的《1798年煽動法》,樂此不疲地把那些發表反政府言論的人送進監獄,並順道閹割了陪審團。(p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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