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附懶人包]一鍵投訴紅官蘇文隆
光復c朗 2020-6-18 23:29:46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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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c朗 2020-6-18 23:30:18 push
光復c朗 2020-6-19 00:16:11 pussy
光復c朗 2020-6-19 00:16:22 push
伊麗莎白 2020-6-19 00:21:02
忍者龜 2020-6-19 00:52:02
我愛您3000 2020-6-19 00:54:33 此回覆已被刪除
大眼豬仔 2020-6-19 01:53:03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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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tasHK 2020-6-19 02:23:35 其實有個位大家要煲大,就係
蘇官對著721同727有幾大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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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就勇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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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就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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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知各位巴絲係咪已經寄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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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係小弟寫左個修訂版,用返巴打嘅point之於,亦強調返條友有幾厚此薄彼、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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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寄嘅巴絲,終極template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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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隔—線———

本人於傳媒留意到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對FLCC3419/2019一案的裁決,並懷疑蘇裁判官在判決中嚴重偏頗警方,以及對被告既有負面立場,以致無法對案件作公正裁決,更令本人質疑蘇裁判官在處理類似政治背景案件上的專業操守。[1]是故作此投訴,希望司法機關嚴肅檢討蘇裁判官對題述案件的處理。本人謹將相關理據列舉如下:


一、蘇裁判官對警方在案件的角色持有成見,並由此不合理地誇大被告為警方帶來的負面影響。

在FLCC3419/2019一案的判詞中,蘇裁判官指被告有規模地聯同兩位疑似社工的人士一同阻撓警方推進,而這行動成功妨礙警方陣營前進數分鐘。蘇裁判官強調警方當時驅散示威者的重要性,認為「沒有人可以阻礙警方前進,就如沒有人可阻撓追捕劫匪一樣」,反問警方推前,「不然示威者怎會解散?現場秩序怎會恢復?」並指責被告「阻撓警方推進」的行為,令示威者有更多時間離開,是迫使正推進的警員背棄職責。蘇官甚至認為即使警方衝前而使「有人在推撞中倒地,也是不能避免的結果」,這是「在場者可預計之內,包括被告在內的任何人必自負後果,沒有討論或澄清的餘地」。

按蘇裁判官的思路,示威者散去在恢復社會秩序上,是當時最重要的目的,蘇裁判官卻假定警方高調介入是當時令示威者散去唯一可行的方法。而且,數人之力根本不可能阻撓到現場大群防暴警察的行動。而被告作為專業社工,引導示威者離開現場,亦是常人理解之可行方法之一。被告的行為甚至可令警方毋需使用武力驅散示威者下,恢復現場秩序,這是協助警方履行職責的行為,而非令警員背棄職責。

辯方律師引用2003年談立徽案的終審法院案例,指劉家棟恐警推前釀人踩人危險,才上前和警方溝通,並不構成阻礙執法的意圖。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在談立徽案的判詞中明確提到,市民行使自己的權利,例如「要求警察澄清所為何事」及「與警察理論,企圖糾正警察的錯誤」,並不構成阻差辦公。陳法官亦提到「僅僅對警員造成不便、或者令警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不算有罪,皆因立法原意並非要懲罰這些行為」。換言之,所謂「阻礙」一般是指阻礙警方實質重要的職務,例如警方拘捕特定嫌疑犯時,上前阻礙就屬「阻差辦公」。

被告當日的行為即使客觀上令警方減慢推前,但並沒有任何意圖和能力防礙到警方驅散人群的職務。甚至說,若然被告的行動客觀上可以令人群和平散去,則其行動和警方職務是一致的。然而,蘇裁判官基於「沒有人可以阻礙警方前進,就如沒有人可阻撓追捕劫匪一樣」,以及被告行為等同「要求警方背棄職務」的前設,並未接納辯方基於過往相關案例的陳詞。由是觀之,蘇裁判官對如何處理示威活動已有既定意見,並由此將被告定罪判刑,對被告造成不公,情況令人擔憂。


二、蘇裁判官對本案及其過往審理類似政治背景案件的處理,有違反政治中立之嫌。

在FLCC3419/2019一案,蘇裁判官判被告即時監禁一年。判刑後,辯方表示情況出乎預期,未有事前向被告索取上訴意向,要求休庭;在休庭二十分鐘後,辯方在庭上透露會作刑期上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申請遭蘇裁判官拒絕,被告須即時入獄。

該案所涉及的事件,乃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舉行的一場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的大型公眾遊行,以及相關的警民衝突。而該場遊行之所以出現,乃市民表達對一週前(即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發生的襲擊事件之不滿和回應;當日身穿白衣的暴徒無差別襲擊西鐵站大堂、月台和停泊西鐵車廂內的市民,而警方亦被指當日處理事件不力,甚至出現「警黑勾結」的情形。因此,分別在7月21日和27日於元朗發生的事件,存在密切的因果關係。而除了FLCC3419/2019一案外,蘇裁判官亦曾經處理與7月21日和27日元朗兩宗事件相關的案件。

在FLCC4795/2019一案中,六名被告被控7月21及22日在港鐵元朗站、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元朗站及形點I一帶暴動,並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期間,由蘇裁判官審理。在10月25日的提堂聆訊中,蘇裁判官批准其中四名被告繼續保釋,並「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撤銷四名被告宵禁令;並在12月4日的提堂聆訊中,批准其中一名被告鄧懷琛減少到警署報到的次數。[2][3]

在與FLCC4795/2019一案合併前,蘇裁判官亦負責審理鄧懷琛的案件(FLCC3994/2019);在9月3日的提堂聆訊中,蘇裁判官在解釋批准被告保釋時,稱讚對方曰:「呢啲片段鐵證如山,縱然你好大機會干犯本案,但呢段期間你勇敢面對,過往與警方聯繫緊密、合作,無潛逃迹象,你嘅選擇證明咗一切。」[4]雖然FLCC4795/2019一案已轉介區域法院審理,蘇裁判官理應不再負責該案,但從對被告的稱讚到保釋條件的減少,都使他負責處理該案期間,已經存有偏袒並寬待因7月21日元朗事件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之嫌疑。

而此等嫌疑並非空穴來風,在判處FLCC3419/2019阻差辦公一案被告一年監禁前,蘇裁判官處理有關7月27日元朗事件的案件上,已經出現對被告的負面偏見。在FLCC3419/2019一案中,四名被告被控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藏有攻擊性武器。在7月30日的提堂聆訊中,主審案件的蘇裁判官認為四名被告攜帶武器參與當日集會的目的「呼之欲出」,因而拒絕各人保釋申請,下令還押候審。[5]四名被告還押一週後,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及至案件在10月29日再訊時,控方在庭上申請撤銷起訴其中一名被告廖栩鋒的控罪,坦言他與另外三人的指控沒有關聯。[6]由此可見,蘇裁判官在該案首次提堂時對四名被告「呼之欲出」的判語,以及拒絕保釋的決定,可謂先入為主,並富含對被告的偏見。

顯然,涉及7月21日和27日元朗兩宗事件的案件被告,兩者之間的政治立場可謂南轅北轍。前者在蘇裁判官席前接連得到解除宵禁、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等待遇,甚至得到「勇敢面對」的稱讚。反觀後者,則在案件法律程序之先,得到蘇裁判官「呼之欲出」的判語,並因而不准保釋,而相關決定後再遭到高等法院否定(控方甚至撤銷其中一名被告的控罪),足見處理之草率。如斯厚此薄彼,使本人有足夠理由相信,蘇裁判官在處理相關案件存有政治立場上的偏頗,並已超越法律與司法程序相關的觀點與判斷;而這種政治立場上的偏頗,實影響了蘇裁判官對同樣涉及7月27日元朗事件的FLCC3419/2019一案之判決,形成司法不公。


基於以上理據,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對FLCC3419/201一案的裁決中,對被告與警方在案件上的角色,存有既定立場和嚴重偏見,加之其過往主審涉及同類政治背景的案件時,對持其他政見的被告,處理相對寬容,令本人相信蘇裁判官對題述案件的處理,存有法理以外的偏頗與不公。本人因而質疑蘇裁判官是否能公正持平地處理類似政治背景案件。以上理據的相關證明,請見附註及附件。作為希望共同肩負維護法治責任的香港市民,本人懇請司法機關嚴正審視蘇裁判官對題述案件的處理,及其擔任同類案件主審裁判官的安排。


附註:
[1] 〈【7.27 元朗衝突】社工劉家棟遭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囚一年 官:警推進時有權衝撞示威者〉,《立場新聞》,2020年6月17日。
[2] 〈7·21襲擊 6人加控串謀傷人〉,《明報》,2019年10月26日,頁A03。
[3] 〈721案 6被告轉介區院〉,《明報》,2019年12月5日,頁A04。
[4] 〈燒烤店東涉「白衣人案」被控暴動罪〉,《星島日報》,2019年9月4日,頁A08。
[5] 〈4青年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官指目的呼之欲出拒保釋〉,《明報》,2019年7月31日,頁A02。
[6] 〈學生7.27元朗被捕 還柙7日撤控〉,《蘋果日報》,2019年10月30日,頁A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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