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倒置
2019-11-19 20:53:53
愈接近夠鐘,警方愈想你接受保釋
所以你諗真,其實警察嘆慢板拖延處理案件,對你來說有著數。我很驚訝很多警員似乎不太明白這點:the clock is ticking against the police。警方可能以為拖慢處理手續,會令到被捕人心急如焚,但時間越久,越增加被捕人成功拒保機會,因為代表著警方完全沒有足夠時間將被捕人帶上裁決法院,亦即意味,隨著時間流逝,被捕人有越來越大機會被無條件釋放。
如果警方係都唔放我走,我可以點呢?
你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一般人身保護令的申請都是緊急聆訊,可以在公眾假或是辦公時間以外開庭的。當然,如果你被指控干犯的,是一些本身就很難有得保釋的罪行(如管有爆炸品或暴動等),申請人身保護令都無幫助。但如你是無理被扣,一般來說你一申請,警方/律政司庭都未開就放你的了。
早在1988年已有案例,說雖然《警隊條例》不算寫得很清楚,但明顯是有意不讓警方把被捕人扣留超過48小時,而即便是未夠48小時,也要盡快安排見法官,不是要坐滿48小時才去安排的。見Attorney General V Wong Chi-Ming And Others [1988] 2 HKLR 369 [377]:
其實除咗「早幾個鐘頭可以返屋企沖涼、食飯、見屋企人」之外,有得保釋唔算特別好。
什麼是拒保?
即是「不接受保釋」(編按︰跟常聽到的「踢保」有別,詳見下文解說)。你可能不是太聽得明:被人拉,有得保釋都唔走?傻的嗎?
先要明白一個基礎概念:保釋是你的權利,並不是警方施捨給你。所以英文來說,從來都是警察向你提供保釋(bail offer),這是一個offer,代表你可以不接受,但警方一定要給你。
為什麼警方一定要給你保釋?這就回到最基本的原則,即「警方至多只能夠扣留被捕人48小時」。根據《警隊條例》第52(1)條,除非警員覺得你所涉及的罪行性質嚴重,否則警員應讓你以合理款額擔保,然後釋放你,「但如該人被扣留羈押,則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註]
睇電影就睇得多,成日都話「警察只能拘留你最多48小時」,但係夠鐘之後又點呢?就較少人知道。其實拘留滿48小時之後,警方只有兩個選擇:一係將你送去最就近裁判官面前提堂,一係立即將你無條件釋放。
所以如果警方未能在拘留你的48小時內作出安排,將你送去最就近裁判法院,便唯有放你走,別無選擇。
所以當你思考是否拒保時候,最大考慮就係要判斷自己情況下,警方是否來得及將你送上法庭。
乜嘢情況之下,警方會來不及送我上庭、要放我走呢?
答案是九成的情況之下都趕唔切。因為警方要做完所有手續,包括打指模、落口供等等,有好多時仲要向律政司取得基本法律意見(要問下律政司告唔告、告咩好)。
尤其以下情況,更加99%趕唔切:被捕人數好多,而且集中送往同一個警署(例如上次一次過拘捕200人送哂去北角警署)、被捕人因為受傷或者身體不適送院,甚至留醫過夜,在醫院中消耗超過12小時的時間(扣留在醫院的時間亦計算在48小時內)。
48小時幾時開始計起?
48小時是由被捕一刻開始計起。留意是以警方記錄你被捕的時間計算,亦即以警察口供記錄簿上面的時間為準,而不是你覺得自己被捕的時間。例如你上了警車,在車上等待了兩小時才送警署,在警署時才向你宣佈拘捕你,則以到達警署的時間起計,在車上等待時間不計入48小時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