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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政府派駐外國呢個應該豁免
理論上係
純學術討論
如果因政府派駐外國而冇左選特首權利, 好似係剝奪左部份政府人員既政冶權利
但從嗰要求睇, 要20年駐港可能係想保證對香港充分了解之類
無論咩原因中間斷左都係不符合要求, 俾豁免=減低左對特首質素既證
有冇法律撚講吓 :^( :^( :^(
冇法律條文寫有豁免喎
而且20年駐港寫左落基本法到
一是中央釋法囉 :^(
國際法下外交機構係該國屬地,但唔肯定經貿辦算唔算;另外就係用乜野身份入境 :^(
通 常 居 住
任 何 人 如 果 是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而 在 香 港 居 住 ( 例 如 讀 書 、 工 作 或 居 留 等 ) , 不 論 時 間 長 短 , 他 / 她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如 果 他 / 她 只 是 暫 時 不 在 香 港 , 仍 會 被 視 為 是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關 於 一 名 人 士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的 問 題 , 須 視 乎 其 個 人 情 況 及 其 不 在 香 港 的 情 況 , 包 括
不 在 香 港 的 原 因 、 期 間 及 次 數 ;2004年9月-2006年3月喂啊哥兩年喎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 及
其 主 要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所 在 地 。
英國
兩兒赴英留學
林鄭月娥透過發言人稱,由於兩名兒子將到英國升學,故在知道駐倫敦經貿辦事處有空缺後即申請調職,她對申請獲接納感到高興,她將於兩年後調回港。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40430/4016188
http://www.immd.gov.hk/hkt/services/roa/ter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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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kmacau.com/2017/03/21/有關「通常居住」的問題/
在R. v. Barnet LBC ex parte Shah一案中,Lord Scarman為通常居住 (Ordinary residence)訂下了一些準則,節錄如下︰
1. 通常居住 (Ordinary residence)指一人必須慣常 (habitually)和通常 (normally)在這裡居住,當中不妨礙暫時性或偶發性的缺席。Habitually當中包含兩個要素︰自願在此居住,以定居為目的而居住。
2. 一個人可以通常居住於兩個國家,這是分辨通常居住 (Ordinary residence)與住所 (Domicile)的重要因素。
3. 必須要有一個或多個定居的目的,這個定居的目的不一定要求該人永遠定居在這個地方。這些定居的目的可以在特定時間裡的,例如教育、商業、專業、就業、健康、家庭或只是喜愛這個地方,都足以構成定居的目的。只需要他為這些目的而定居,能具有足夠的連續性被描述為定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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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之,一人擁有英國公民身份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住所 (Domicile) 在香港,被公司派駐到英國工作兩年,這期間他既可因是派駐工作、在香港有慣常居所、受僱於香港為基地的公司為由,通常居住於香港;同時也可因其英國公民身份,在英國居住和工作,視為在英國通常居住。
由於《香港基本法》規定外交事務由中央管轄,所以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理論上不屬正式的外交人員地位,從其職權以及辦事處的職能完全不涉任何外交和僑民事務就可看出,故此我同意黃世澤所指,「無乜理由當佢係一個完全嘅外交人員處理」。但按一般規定而言,即使其有英國公民身份,亦不因其被派駐離港在英工作就會不被視為在香港通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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