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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人反對權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被提審的人(即辯方)或其代表律師和執法機關(即控方)或其代表,均可向即將準備出任該案件的陪審員作出詢問。辯方可根據陪審員的回答或表現,在附上合理的解釋下,提出不限次數的有因由反對,將該準備出任是次案件的陪審員剔除並禁止參與是次案件。另外,更給予辯方最多5次的無因由反對(pre-emptive challenge),即辯方可以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剔除並禁止不多於5名的候選陪審員參與是次案件。控方也可以如辯方一樣,可以對候任陪審員作出不限次數的有因由反對,但卻沒有權利作無因由反對。